一、离婚在基地如何分配
关于离婚后宅基地的处理问题,夫妇在决定离婚之时,应当明确,农村宅基地并未被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分割。这主要基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即农村宅基地以及自留地、自留山均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无法予以分割或者划归私人拥有。因此,农村宅基地本身并不具备分割的可行性。
然而,对于农村宅基地之上已经修建完成的住房机构而言,却可以采取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同的方式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在哪离
原句:
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若双方决定协议离婚,需要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书及离婚协议前往一方户籍所在地区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
然而,事实上我们往往会遇见这样的难点:双方可能已经离开了各自的户籍所在地,并在其他地方定居生活;或者他们在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无法获得离婚申请的受理;又或是所提交的离婚协议内容并不完全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